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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财务报销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0-11-04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和简化财务报销程序,方便师生员工办理财务报销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财务部门管理的所有资金。

第三条 学院财务报销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指导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二章 经费审批原则及权限

第四条 经费审批原则: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及“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的原则,部门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其他各级审批人对经济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执行预算”原则:学院预算一经批复确定,即具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得擅自更改、新增。所有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因特殊情况确需新增及变更调整的,需按《金年会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程序报批。没有批件的超预算支出,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第六条 预算范围内报销审批权限及流程:

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含工资性支出):单笔支出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项目实施负责人审批。1万元至3万元(含)之间的,由部门负责人/项目实施负责人、分管业务院领导/项目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3万元至5万元(含)之间的,除上述审批人外,还需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报院长审批。

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离退休费等,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分管业务院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领导及院长审批。向教职工或学生发放的各类奖励,应附学院下发的相关文件,或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审核、审批流程:部门负责人/项目实施负责人→分管业务院领导/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财务审核

第七条 工会经费开支由分管工会院领导审批。医疗费用审批,参照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支出执行。

第八条 基建资金审批参照第六条审批权限执行。

第九条 课题经费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横向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审批。纵向课题经费审批参照《金年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学院科研相关规定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参照纵向课题经费审批。

第三章 原始票据要求

第十条 原始票据的基本要求

报销的原始票据必须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十一条 票据印章要求

(一)发票(含电子发票):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使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结算票据:必须印有财政机关统一票据监制章,并加盖票据使用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院内结算单:必须盖有财务处财务专用章。

第十二条 票据内容要求

(一)发票或收据须注明接受凭证单位名称(金年会、民政部培训中心、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北京中民福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社会工作学会)、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填制人。

2)票据金额的大写与小写数额应相符。

3)票据不得人为涂改、挖补。

4)原始票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

5)境外原始发票为外文的,应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金额等,并出具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外汇兑换水单、当日银行汇率凭条或银行卡支付凭据等辅助资料。报销时汇率按以下规定执行:在银行兑换外币的,按当日银行汇率凭条结算。未兑换外币,直接刷卡的,按报销当日的汇率结算。借款按借款当日汇率结算。

第十三条 原票据如果丢失,应当取得原开票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原始票据存根联复印件,并书面说明,经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能代作原始凭证。

对于无法取得原始票据存根联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作出详细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的付款记录,经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科研项目之间因提供劳务、服务等符合学院转账规定的,可填制内部结算转账单,并附有关明细或者合同,按正常报销程序审批后,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五条 票据报销期限

(一)凡取得当年11日—1031日开具的发票,必须在当年报销。

(二)凡取得当年111日—1231日开具的发票,原则上在当年报销,当年未能报销的,必须在次年331日前报销,每年41日以后不再办理以前年度票据的报销。

第十六条 报销同一单位开具的同日连号或号码接近的多张发票,视同为单张发票。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取得相应票据后,应在票据属地税务(或财政)部门网站上查询票据真伪。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报销时后附票据查询真伪结果。

第十八条 预算范围内在10,000元(含)以上的,报销时需附按审批权限签批的业务审批件。

第十九条 以下票据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假票据;涂改发票;财政(税务)部门申明作废的票据;已验旧的发票;发票要素不全的;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其他不符合学院报销范围的票据。

第四章 付款方式

第二十条 部门预算范围内属于财政拨款的部分,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开支,应当使用公务卡支付。未使用公务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属于非财政拨款部分,单张发票金额超过1000元(含)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报销时应正确填写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由财务部门直接办理汇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开支,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支出业务。特殊情况的,由当事人作出详细情况说明,经分管业务院长、分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发放给学生的各类补助或由学生代垫的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学生银行卡(校园卡)内,不再发放现金。

第二十二条 现金单次报账总额度在5000元(含)以上的,直接汇入经办人银行卡内 ,不再支付现金。

第五章 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备用金的借用、归还参照《金年会备用金管理办法》,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一般不予借款。

第二十四条 购买实物用品的报销,如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学生活动用品、文体用品、洗涤用品、材料(耗材)、文具、图书资料、食品等,应提供注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的发票。发票上未列明细的,报销时必须附销货单位出具的盖有发票印章的购货明细清单。所购商品应符合公务报销的有关规定,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 市内公务交通出行参照《金年会市内短途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类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应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转入劳务提供人的银行卡中,不再以现金形式发放。

(一)报销学生各类补助、劳务费等应填写《金年会学生劳务费发放表》,同时提供相关规定及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班级、发放标准、银行卡(校园卡)号、手机号等信息。

(二)发放科研成果奖励、教学成果奖励、学术论文奖励、开展技术服务等费用,应附相关奖励办法或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测算依据等。

(三)报销院外人员专家讲座费、咨询费等,应填写《金年会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表》,提供领款人姓名、单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护照号)、开户行、银行卡号及手机号。

第二十七条 差旅费及往返补助报销参照《金年会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报销时附《公务出差审批单》。

第二十八条 参加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在报销需附会议或培训通知,通知内容应包含:会议预算、会议时间、开会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内容,并加盖主办方公章(若通知形式为邮件通知的,应将邮箱页面一并打印)。会议由第三方公司承办的,需在会议通知中体现,保证发票开出单位印章与会议通知中一致。

学院举办会议发生的相关费用报销参照《金年会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学院举办培训班发生的相关费用报销参照《金年会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办公电话费、网络通讯费以当月实际支出额实报实销。除科研课题经费外,各部门不再报销个人通讯费。

第三十条 因公产生的误餐费报销详见《金年会误餐费报销管理办法》 ,经费不得超过日常办公经费的10%

第三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参照《金年会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形成学院固定资产的报销业务需要附由资产接收方和管理方签字的验收清单或入库清单。

第三十三条 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物品,按《金年会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办理,业务部门凭原始发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等业务证明,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三十四条 各类经费的使用,必须根据相关工作的实际需要,以真实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合法票据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虚构经济业务,虚开发票或使用假发票套取资金;严禁将属于个人或家庭消费类的费用在学院各类经费中报销;严禁将教学、科研等各类经费按一定标准分派到个人,采用票据报销的方式套取现金,变相发放津贴、福利等。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财务审核、报销时间固定为周一至周四下午13:3016:00。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办理审核及报销业务。

第三十六条 财务审核人员对报销事项及票据有疑议时,可要求报销人员补充相关资料。对记载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合法的原始票据,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第三十七条 财务年度结账日定为每年1215日至次年15日。年度结账时间内不办理审核报销业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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