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年会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与《金年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科研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规 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副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担任。委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院、中心) 推荐人选,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及广大教师意见。学校根据专业(群)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术委员人选。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4。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下设科研工作委员会、专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下,履行相应职责。学术委员会工作事项中属于科研方面的事项可授权科研工作委员会,属于专业建设与教学方面的事项可授权专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
科研工作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校内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和科研水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部分特邀专家组成。
专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学单位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人员及部分特邀专家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专业学科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其人选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须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根据情况另行补选: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主要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挂靠科研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该部门负责人兼任。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 责 权 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及资源的配置方案;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 行 制 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经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重大事项时须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